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59条第二款,凤凰大道以北、府前湖路以西2#地块(鄂州市梁子湖区2016年度第17批次2#地块)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,现对《凤凰大道以北、府前湖路以西2#地块(鄂州市梁子湖区2016年度第17批次2#地块)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》信息公示如下:
(1)项目名称:凤凰大道以北、府前湖路以西2#地块(鄂州市梁子湖区2016年度第17批次2#地块)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
(2)项目地点: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鲊洲村凤凰大道以北、府前湖路以西,地块中心坐标为E114°37'43.478"、N30°19'53.9265";
(3)调查范围:本次调查地块总用地面积约为45581.93m2
(4)场地现状:本地块现状主要为农用地、村庄、坑塘。
(5)地块历史使用情况:该地块2008年以前,主要为村庄、农用地和坑塘;2010年1月~2013年1月,项目地块西南角的农用地减少、村庄增加,坑塘不变。2024年2月,项目地块南侧的一块坑塘被填充为农用地;项目地块北侧的一块坑塘被填充为农用地;其他无变化。
(6)地块规划用途:根据空间规划审批依据图,该地块规划性为住宅用地。
(7******居民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。通过资料收集、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调查结果可知,本地块历史上一直为集体农用地(含耕地)和集体建设用地;地块周边企业对本地块土壤影响风险较小。因此,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,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,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可以满足规划用途,调查活动可以结束。